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贵州大学校园网学生宿舍区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学生宿舍区校园网络,是指贵州大学全部学生住宿楼与公寓网络接入区。
第三条 校园网学生宿舍区网络建设、接入、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学校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四条 任何团体与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ERNET或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
第五条 校园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信息化管理中心、学生处和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校园网络安全负责。信息化管理中心在安全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网络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信息化管理中心指定专人作为网络安全专管员负责:
(1)对本部门学生宿舍区负责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2)网络安全保护的管理工作,对各项安全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定期向公安机关汇报学生宿舍区网络安全组织的工作情况;
(4)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学生宿舍区网络安全案件调查工作。
第六条 各院处级部门指定1名领导负责本院学生的网络行为安全,设立网络安全专管员,在校园网络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学生宿舍区网络使用安全负责。
第七条 除信息化管理中心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不得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生宿舍区网络的连接。
第八条 在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工作,不得危害学生宿舍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校园网络主结点单位必须保证节点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有关设备或电源。
第九条 学生宿舍区接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备案制度,真实详尽记录学生宿舍区联网计算机的使用人、使用时间及访问信息,并保留半年以上。
第十条 任何访问校园网络的学生宿舍区计算机均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及防火墙。信息化管理网络中心有权及时断开有碍于校园网通畅和安全的学生宿舍区计算机的网络连接,锁定相关帐号。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区电脑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区任何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第十三条 凡发现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条情形之一的,信息化管理中心应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做好数据备份,通知校园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并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区网络用户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管办法》。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允许,学生宿舍区网络个人不得在主页上开设交互式栏目,不得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区个人使用校园网提供的INTERNET服务和电子邮件服务等必须与信息网络中心签订相应协议。
第十七条 校园网学生宿舍区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校园网学生宿舍区接入用户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严禁在校园网学生宿舍区中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播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四章 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信息化管理网络中心可向学生宿舍区使用者提出警告,并停止其网络接入。
1. 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i)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ii)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iii)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iv)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v)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vi)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vii)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 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3. 盗用他人帐号或IP地址的。
4. 私自转借、转让学校用户帐号的。
5.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 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的。
7. 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的。
8. 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的。
上述违规造成学校一定损失的,由学校保卫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中由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贵州大学信息化管理中心
2008年1月1日